开局被顶替我越战越勇第113章 这下真要出名了
金胜也没什么好藏私的。
“我问你们一个问题。
” “严勇在白亿荣夫妇还没有回来的时候他的犯罪行为可以称之为‘入室盗窃’。
” “那么在主人回家后他先是伤害了怀孕的女主人然后再携带财物逃跑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行为。
” “算不算先盗后抢呢?” 金胜这一说法还真的给两人难住了。
他们还真的没法立马就给出回答。
直到上车后金胜才继续说道:“在《刑法》的解释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 “那么在本案中严勇被发现之后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白亿荣所做的口供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先是拉住了严勇手中携带财物的包。
” “但是严勇没有放手反而加重力道又重新拉回了自己的手中。
” “这里面有一个先决条件包里的财物本身就是白亿荣所有的。
” “他先是拿回自己的财物但是又被严勇抢了回去。
” “另外严勇又造成了怀孕4个多月的女主人昏迷。
” “你们说这样构不构成抢劫罪?” 金胜这番说辞直接给两人搞迷糊了。
乍一听确实有道理但仔细想想又觉得哪里不对劲。
两人只能用求知的眼神看向金胜等着他解释了。
“其实关于严勇所犯罪行的定性有两个选择主要还是看怎么去打。
” “第一入户盗窃、数额较大、携带凶器、并且有多次前科。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十年以上刑期的特定情形。
” “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条款解释中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严勇死亡那么盗窃罪就会首先被排除掉。
” “因为它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小偷在入室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与主人发生扭打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 “白亿荣之被认定‘防卫过当’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他自己。
” “要是干脆点别玩什么控制技能就没有这么麻烦了。
” “就算一击必杀那也算正当防卫。
” “跟歹徒搏斗失手了不是很正常吗?” “但是你如果控制住对方了那就证明对方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再死掉那就是过度使用武力从而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了。
” (小伙伴们你们学废了吗?) 法律就是这么绕没办法。
张琴和王宇豪这次总算是听明白了。
金胜之所以没有在开庭的时候提出这一观点还是考虑到了法官对于司法实践的认知。
非常有可能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最理想的结果无非就是减刑。
但这不是金胜想要的结果只能作为最后保一手来使用。
不过现在的结果很好法官接受了没有尸检死因存疑这一点那就可以了。
毕竟人都不一定是因为白亿荣失手搞死的哪里来的‘防卫过当’。
这叫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时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
这就是平时在电视中经常会听到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很快三人就回到了律所。
“午饭你们点个外卖吧!帮我带一份我请客。
” “好的” “谢谢金律...” 毕竟刚打赢了官司小客还是要请的。
回到办公室后金胜拿出手机看了一下。
好多条的未读信息跟未接来电。
开庭的时候设置的静音模式结束后倒是忘记了调回来。
金胜没有管微信上的消息先回了一个电话给祝兴。
“嘟嘟....” 响了两声后就接通了。
“祝老师不好意思啊没注意到你的电话。
” “嗐...没事就是副院长让我转达一下有空过来签个字早点把研究生的手续给办了。
” 一听这话金胜也有点汗颜。
学校都已经给自己开好后门了竟然忘记去走一趟。
真是太不应该了。
“那我看看下午我有时间的话过来一趟。
” “行你自己安排就行到了打我电话我反正都在学校。
” “好的谢谢祝老师。
” “跟我就别客气了那你继续忙吧!” “祝老师再见。
” 挂断电话后金胜又给陈一铭回了一个电话过去。
同样只响了两声就接通了。
“陈律有什么指示?” “你回律所了吗?” “对刚到办公室。
” “彭律刚才打了个电话给我夸你呐!” 金胜心里有点小惊讶不至于吧!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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